大盛魁印票庄及货币经营小号

大盛魁印票庄及货币经营小号
苏利德

 

  清代,蒙古族以畜牧业为生,不谙商业,生活用品和自己生产的畜产品的买进卖出,全赖汉族商人,于是出现一种专门“跑草地”从事贸易活动的商行。大盛魁就是清代至民国初年在内外蒙古地区规模最大的一家旅蒙商号,它从清代康熙年间开业,到民国18年(1929年)歇业。它是由山西商贩王相卿、张杰和史大学以人力合伙的形式创办,分别设有财神股、银股、身股和狗股四种。传说,最初三人经营的小旅蒙商行营业极差。一年除夕,三人熬了一锅小米粥过年,刚端起碗,来了一位拉着骆驼要投宿的蒙古人,三人殷勤接待 ;来人放下行囊,说出去找朋友,一去不返。以后长期查访亦无下落,遂打开驮子,尽是白银。三人商议将这笔钱当作贷款使用,按本计息,待此人归来后偿还,但数十年后仍无人认领。他们临终时吩咐子孙说,这是财神送来的钱,记入“万金账”,算作财神股。此股所分红利,专项存储,作为护本。至于狗股,传说不一。一说某年库伦(今蒙古国乌兰巴托市)遭灾,货物奇缺,物价上腾,让狗送信归化城,大盛魁得知商情后,囤货北运,获利丰厚,狗立了大功;一说一次经理带人巡查病倒在草地途中,是狗报信救了主人;一说草原易迷向,狗可以领路,且能在途中起保护作用,所以,大盛魁的狗地位很高。有些人说,凡养狗者,均顶狗股,每条狗可顶一二厘,参与分红。据《旅蒙商大盛魁》一书记载,大盛魁养狗平时在八百条以上,品种以蒙古“大獒”为主,每当养到一千条时,就要给狗演一台戏,但未见顶狗股。笔者比较赞同狗能识路,且能在途中起保护作用的说法。
  大盛魁最初专做随营军需供应和贸易生意。随着清廷对外蒙古地区统治的加强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大盛魁在为清廷经办外蒙古税收和征收驿站费用的同时,大量发放印票账,其资本白银近亿两。大盛魁总号初设在外蒙古乌里雅苏台,后迁至内蒙古归化城。它的营业区域范围很广,以外蒙古为主,兼及内蒙古西部和新疆北部,远达俄国的西伯利亚等地。在乌里雅苏台、科布多、库伦设有分号。大盛魁以长途贩运的形式将内地物资和牧区所需的日用品销售于各蒙旗。为采买方便,它在内地京、津、沪、杭、晋、冀、鲁、豫、湖、广等地均设有分支机构、小号及坐庄人员。所属各地从业人员,加上雇佣的牧民和工人,总数达六七千人。大盛魁由于是人力合伙的性质,所以,大权集中于经理之手,强调事权统一,指挥集中。现任经理有权对继任经理做出事前安排,有权越级提拔人员。大盛魁内部基本上分为从业人员和雇佣人员两种。从业人员由有股份人员(包括经理、坐庄掌柜和其他顶生意的掌柜)、无股份人员、学徒组成,其中有股份人员90多人(共30多个人力股),其他均为无股份人员和学徒。总号经理顶一分生意,分庄经理顶八厘,初顶生意的人从一厘五开始。有股份的人员都写在万金账上,到结账的时候,按股份领取红利。经理每账的平均红利有近万两银子。有股份的人员还分为两种不同的身份和待遇,一部分是称“已”的人员,即在万金账姓名前加一已字,称“已”的人员可以参加号内的重要会议,可以看万金账或过问号内公存。另一部分是只有股份不称“已”的人员。无股份人员只领工资,没有分红的权利,他们都是学徒期满留在号内的人员。入号头三年,待遇极低,除吃饭以外每月工资是一两银子。大盛魁对从业人员的选择、培养和使用极为重视,有一整套严格的规章制度。此外,大盛魁内还有大量非从业人员(雇佣人员),这些人员分为内工和外工、月工和日工、长工和短工、大工和小工、包工和零工等。非从业人员不能顶生意、顶股份,而且不能提拔为企业中的从业人员。
  大盛魁的组织机构十分庞大,在内外蒙古和全国各地建立有许多分支机构,还有众多流动贸易的“房子”,还有拉着骆驼,驮着零星货物串蒙古包做生意的小组,它还出资开设了若干小号,进行部分的独立经营。大盛魁按下属机构性质不同分为直属机构和小号。直属机构在外蒙古只有科布多和乌里雅苏台两个分号。大盛魁总号由经理、副经理直接领导,掌管着人事、财务会计和营业管理大权,下分营业、交际和财务会计三大部门。总号的管账先生有十数人,分管各种账本,总负责人称为总内事。总号与分号的联系方法是以家书或天气变化形式用暗语指示工作,并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查庄、查场来考核人事情况和业务得失。各分庄每年向总号交列需要货物的清单,总号照单进货。总号每年由归化城运往外蒙古的货物,通常是以“房子”来计算的,每顶“房子”共有196只骆驼,到了外蒙古,再以14只骆驼为一把子,改组为“小房子”,到各旗流动贸易。同时,也协同放印票账的人员,把赊销货物的价款换算为印票账的价款,向王府取得贷款凭据。此外,它还组织若干流动贸易小组,串蒙古包做零星售货的生意。大盛魁为了业务上的便利和发展,投资设立了不少小号,这些小号可分为商业和货币两类性质。如大盛魁在山西祁县设有大盛川票庄,在京津等地设有羊马庄。总号对直属机构可直接发号施令,各营业单位在总号的直接指挥下,由归化城载货外出销售;收购回来的牲畜、皮毛和药材等土特产品交由总号统一经销。整个蒙古地区基本是依靠总号和两个分庄组织贸易活动,并垄断着该地区的贸易。“小号”与驼队的毡房贸易有所不同,是由总号投资独立经营的单位,进行独立的经济核算,总号是“小号”的财东。“小号”进货和销货均由自己直接组织。最初,大盛魁运往蒙区的百货,仅在归化城购进。随着业务的发展,为了保证货源和商品的质量,逐渐开设了许多经营各类业务的“小号”。这些“小号”的购销活动,必须服从总号的全局利益,其按业务大体可分为普通商品经营业和货币经营业两大类。经营普通商品的“小号”,大多设在内地,主要任务是购进内地农产品和手工业产品,为直属骆驼队货房子采办商品和推销畜产品。这类“小号”有专营茶叶的茶庄、有专营绸缎布匹的绸布庄、有专营牲畜的羊马店、有专营经纪业的货栈以及药材、粮店、饭馆等商店。货币经营业有“大盛川票号”、“裕盛厚银号”、“宏盛银号”,以及其他钱庄、当铺等组成。专营茶叶的茶庄设庄于湖北、湖南产茶地区,就地收购鲜茶,按照华北人喜欢花茶、蒙古和新疆人喜欢砖茶、俄罗斯和欧洲人喜欢红茶的不同习惯和要求,加工成不同种类的茶,并按不同品种的不同销量,分别包装,北运销售。如此庞大的南北物资交流需要巨额的资金运转,于是大盛魁成立起为自己服务的银号、票号、钱庄等,通过这些银号、票号、钱庄借贷、存放、汇兑、融通资金,从全国各地进货;再将货物通过归化城、库伦、科布多、恰克图,行销于蒙古草原、新疆、西藏与俄罗斯;又从那里运回北方和欧洲特产,转销内地。
  大盛魁印票业务是大盛魁的主要业务活动。所谓印票就是蒙古王公和各旗的行政长官,代表一个部落或一个旗,向高利贷者出具一种盖有王公或旗署印信的借款凭据。因借款凭据上盖有官印,所以,习惯上把这种借款凭据称为印票。据传印票上载有“父债子还,夫债妻还,死亡绝后,由旗公还”的字样。清嘉庆年间(1796年—1820年),大盛魁获得清朝政府发给少数旅蒙商进行印票业务的营业执照“龙票”,龙票不仅规定了放印票账的地域范围,而且还印有保护业务活动的法律性条文。这使大盛魁凭借皇权取得了在外蒙古长期进行印票业务的垄断地位。由于大盛魁的业务以印票销售为主,称为放印票账,故大盛魁亦称“大盛魁印票庄”。

  大盛魁放印票账的三种形式

1.银两放贷。主要是支应外蒙古各王公定期晋京纳贡和晋京轮流值班的各项费用。大盛魁对各王公直接贷出银两,然后转为印票账。王公们对这些债务由各旗按照所管辖地区内的人丁数目分别摊派偿还,成为蒙古各盟旗所公认的一种惯例。晋京的王公们,于出发前要求放印票账的大盛魁派员相随,为他们支应一切费用。大盛魁的小号大盛川票号也协助办理王公们晋京的一切事宜。大盛魁仅支应王公们晋京费用的放款总额,每年即达十万两之多。
2.赊货放款。大盛魁了解到蒙古人手中没有大量现银,于是采用赊销办法,到期亦不收取现金,而以牧民的畜产品折价偿还;然后再将这些畜产品运转内地销售,获取双重商品利益。在销售和计息时,采取用高的价格售货,又用高的利率计息,再用低的价格收购牲畜。每年大盛魁都将大量的各种货物赊销给王公、贵族或广大牧民,然后将赊销的货物的价款折算成银两,作为放印票账的本金。由王公们出具盖有印信的借款凭据,按月计息,借款到期,以羊马牲畜作价归还交款。据统计,大盛魁每年收取的利息就达7万匹马和50万只羊之多。此办法尽管剥削很重,但是由于其保证了蒙民日常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和土特产品的适时销售,所以颇受牧民欢迎。
3.支差放贷。清初外蒙古地区的军政人员和居民所需的生活日用品主要依靠同旅蒙商用产品交换而取得。清朝政府派驻乌里雅苏台、科布多的值班人员和应差兵夫的开支、会盟和清查等各项浩繁的费用,全由三大号(大盛魁、元盛德、天义德)旅蒙商先予支垫,然后由旗的行政长官在票据上加盖官印,转为印票账贷款。最后按地方七成、商号三成,或地方八成、商号二成分别负担。清朝同治、光绪年间(1862年—1908年),大盛魁一家独揽了支差放贷业务。以后,大盛魁又包办了从归化城到乌里雅苏台之间的54个台站的支应费用。大盛魁一方面代地方办理供应,同时,也利用这个机会做些生意。凡是摊派到地方的部分,大盛魁就在收印票账时,同时收讨。如果当时不能收清,就转为印票账,按月行息。据日本“经济调查丛书”《外蒙古共和国》一书记载,当时外蒙古140旗,只有10旗或20旗左右不负债于大盛魁。
  印票账的贷款利息,官方规定为月息三分,满三年者,停利还本。大盛魁同王公们订的借贷合同却规定为“行息期限为33个月,期满停息”(1),比别家印票庄少行息三个月,以此招徕更多的借贷户。大盛魁计算利息的方法也很特殊,只有当本利全部还清时,这笔账才能勾销。如果只归还一部分,仍要按原账本金行息。已收回来的部分作为暂记的浮存款项,等到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再予销账。此外,大盛魁在放印票账的时候,还利用物价的不同折收、衡器的不同标准等苛剥牧民。
  大盛魁除进行贸易和放印票账外,还设有专门为其进行商贸活动服务的货币经营机构,如大盛川票号。大盛川票号总号设于山西祁县城内,在北京、天津、上海、汉口、沈阳、卜奎(齐齐哈尔)、安东、营口、锦州、张家口、多伦、归化城、包头等处设有分号,做汇兑生意。辛亥革命前夕,大盛魁派人到各分号巡查后,遂指示大盛川把上海、汉口两分号缩减撤销,以保存实力。武昌起义时,地面秩序混乱,许多票庄遭受损失,惟有大盛川没有损失。   
  大盛川祁县总号业务不多,仅有六七个人,北京分号业务较大,经常有十余人。凡是大盛川的学徒,先由总号派到北京分号,学习账簿、写信及社会交际等事,然后再派到其他分号办理业务。一般小分号只有二三个人、稍大的四五个人,主要是办理商业兑款和私人兑款业务。
  清朝及民国初年,外蒙古与大盛魁有印票账来往的王公,进京值班时,由大盛魁乌里雅苏台(前营)、科布多(后营)两柜和王府商议所需款数目报告总号,总号再通知北京分号付款。各分号每月给祁县总号送营业报告,名为月清摺;年终有总结账。大盛川每四年结账一次,全号顶身股与财股的人数大致相当。在民国12年(1923年)前后,每股红利分1.2万两银子;民国15年以后,概未分红。民国18年,大盛魁倒闭,大盛川随即停业,民国21年结束。
  大盛魁除开设大盛川票号外,后期还在其他一些地方开设过钱庄、银号,为其贸易服务。如投资2万两银子在归化城设有裕盛厚钱庄,为大盛魁收款和付款;投资银元4万元在归化城设有通盛远银号,主要是吸收现金,发行纸币;投资5万银元在张家口设有鸿盛久银号,用于吸收地方存款,为大盛魁的资金周转、调拨服务。
  19世纪中叶以后,由于俄国经济势力的侵入以及英美等外国商品的倾销,大盛魁受到一定程度的排挤,营业区域日渐缩小。1911年外蒙古宣布独立,蒙俄订立库伦通商协定,俄国人取得了在外蒙古无税自由贸易的特权,使大盛魁在蒙古的市场进一步缩小。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大盛魁在俄国境内的商业资本被没收,使其雪上加霜。而导致大盛魁倒闭的直接原因,是1921年外蒙古再次宣布独立,于1924年建立了蒙古人民共和国,实行公有制,大盛魁在外蒙古的资产全部丧失。至此,其商贸活动只剩下内蒙古和新疆,从而使总号资产负债难以平衡,不得不向外举债,后积欠绥远平市官钱局的10万银元,不得已将其经营的绥远电灯公司作价偿还债务,裕盛厚银号也折价转让给绥远平市官钱局;其他“小号”,亦先后折价处理转让。
     (本文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高级经济师)